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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第5條

政務人員因公傷病致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而退職者,不受服務二年以上年 資之限制。 前項人員請領一次退職酬勞金者,服務未滿二年,以二年計。如係請領月 退職酬勞金者,服務未滿二十年,以二十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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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