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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第6條

政務人員退職時,曾任軍、公、教人員者,未曾依規定核給退休 (伍) 金 或資遣給與之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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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