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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第4條

政務人員服務二年以上退職時,依下列規定給與退職酬勞金︰ 一、服務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職酬勞金。 二、服務十五年以上者,由退職人員就下列給與擇一支領之︰ (一) 一次退職酬勞金。 (二) 月退職酬勞金。 (三) 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職酬勞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職酬勞金。 一次退職酬勞金以退職生效日在職同職務人員之月俸額加一倍為基數,每 服務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尾數不滿六 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 月退職酬勞金,以在職同職務人員之月俸額加一倍為基數,每服務一年, 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尾數不滿半 年者,加發百分之一,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政務人員年齡 未滿五十歲具有工作能力而退職者,不得擇領月退職酬勞金或兼領二分之 一之月退職酬勞金。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之退職給與,依其應領一次退職酬勞金與月退職 酬勞金按比例計算之。 政務人員服務未滿二年者,仍得以轉任政務人員前曾任軍、公、教人員之 年資,依其原適用之退休 (伍) 規定辦理退休 (伍) 。但政務人員之年資 ,應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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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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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