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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 第25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25條
當事人自為起訴、上訴、聲請、抗告、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訴訟行為後,依本法
第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遵期補正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其訴訟行為經訴訟代理人追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 當事人逾期補正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其訴訟行為經訴訟代理人追認,自追認時起發生效力。 前項之追認,已逾該訴訟行為之法定不變期間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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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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