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 第35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35條

查證人為實施查證,應速定實施查證之日期及時間,並通知法院。 法院收受前項通知後,應速將實施查證之日期及時間通知受查證人。 查證人實施查證時,除協助查證之技術審查官外,非經受查證人同意,聲請人、代理人或其他第三人均不得在場。 查證人因實施查證,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個人隱私者,應保守秘密。
AI 白話解釋
← 第34條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全文第3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