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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32條

法院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前,得通知當事人、第三人或技術審查官,協商本法第十九條第五項之各款事項。 法院未進行前項之協商者,關於查證人之人選,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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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