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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 第21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21條
當事人合意非屬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第一審管轄法院為智慧財產法院者,不生合意管轄之效力。 智慧財產法院認事件不合
第三條
所定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所定情形外,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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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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