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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48條

他造或當事人依本法第三十六第三項規定請求發秘密保持命令者,準用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十五條規定。 前項請求書狀,應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當事人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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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