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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29條

法院及當事人為實現公正、迅速及經濟之審理,應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 法院與當事人商定審理計畫前,得命兩造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提出相關書狀,並陳明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所需期間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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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