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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62條

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送達告知訴訟書狀於他方及他造者,受告知人得聲請閱覽、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訴訟資料。 法院知悉前項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於受告知人閱卷前應通知已知之營業秘密持有人,並適用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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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