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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第10條

協定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除內容涉及國家 機密或有外交顧慮者外,並應於生效後,送立法院查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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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