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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第5條

條約及協定由外交部主辦。 條約或協定之內容具專門性、技術性,以主管機關簽訂為宜者,得經行政 院同意,由其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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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