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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第12條

條約或協定之約本,應同時以中文及締約他方之官方文字作成,兩種文本 同等作準。必要時,可附加雙方同意之第三國文字作成之約本,並得約定 於條約或協定之解釋發生歧異時,以第三種文本為準。 專門性及技術性之條約或協定約本,締約各方得約定僅使用某一國際通用 文字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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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