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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第16條

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條約或協定生效後,外交部得請主辦機關提供實施情 況之有關資料;其有修訂、廢止或發生爭議時,主辦機關應會同外交部處 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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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