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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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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第11條
定有批准條款之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咨請總統批准時,主辦機關 應即送外交部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發批准書,完成批准手續。 條約完成前項批准手續並互換或存放批准書生效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 院轉呈總統公布施行。但情況特殊致無法互換或存放者,由主辦機關報請 行政院轉呈總統逕行公布。 未定有批准條款之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 轉呈總統鑒察,並於條約生效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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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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