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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第13條

條約或協定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解釋換文、同意紀錄 或附錄等文件,均屬構成條約或協定之一部分,應予併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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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