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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第6條

由外交部主辦之條約或協定,其內容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者,外交部應就 該案件隨時與有關機關聯繫,或請其派員參與。 前條第二項之主辦機關於研擬草案或對案及談判過程中,應與外交部密切 聯繫,必要時並得請外交部派員協助。 其正式簽署時,外交部得派員在場並注意約本文字、格式及簽名是否正確 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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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