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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第3條

本準則所稱條約,係指左列國際書面協定: 一、具有條約或公約之名稱者。 二、定有批准條款者。 三、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且具有法律上之效力者。 四、內容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之效力者。 本準則所稱協定,係指前項條約以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名稱及方式 為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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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