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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第15條

中央各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授權 之機構、民間團體或私人就商業交易簽訂重要契約,必要時,應先通知外 交部,並於簽訂後將有關文件資料送外交部存查。 中央各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對於簽訂之國際書面協議係屬協定或 契約之性質發生疑義時,由外交部會同法務部及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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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