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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申請人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品種權主張下列事項者,應於申請時聲明之: 一、未超過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期間。 二、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載明第一次申請品種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三、不予公開之營業秘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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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