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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 第10條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申請人依本法
第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申請品種權主張下列事項者,應於申請時聲明之: 一、未超過本法
第十二條
第二項所定期間。 二、依本法
第十七條
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載明第一次申請品種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三、不予公開之營業秘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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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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