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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後,應將申請書之副本送達品種權人或其代理人。品種權人應於三十日內提出答辯,除先行聲明理由准予展期者外,屆期不答辯者,逕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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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