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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申請品種權主張優先權者,其申請書之記載事項或證明文件不完備,經通知補正時,該補正部分已見於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以原申請日為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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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