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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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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