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 第21條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登記種苗業者異動資料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並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年之登記及變更登記資料彙報中央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