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 第14條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品種權授權他人實施,應由品種權人或被授權人以書面,並檢附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應載明授權地域及期間。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