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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 第14條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依本法
第二十七條
第二項所定品種權授權他人實施,應由品種權人或被授權人以書面,並檢附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應載明授權地域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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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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