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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 第13條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二十條
第二項規定所為品種權之核准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案之編號及日期。 二、公開案號及日期。 三、證書號碼及發證日期。 四、植物種類、學名及品種名稱。 五、品種特性概要。 六、品種權人姓名或名稱。 七、權利期間。 前項品種權經核准公告後,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品種權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正或補充。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更正或補充後,應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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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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