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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因繼承、受讓品種申請權或品種權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繼承:死亡及繼承證明文件。 二、受讓:讓與契約書或讓與人出具之證明文件。公司因併購而承受者,其併購之證明文件。 前項繼承或受讓為品種權者,應提出品種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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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