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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發給之品種權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品種權人姓名或名稱。 二、植物種類、學名及品種名稱。 三、權利期間。 四、品種權為共有時,各共有人之持分。 五、證書號碼。 六、發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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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