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 第16條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依本法
第三十條
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特許實施品種權者,申請人應載明理由,並檢附實施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依本法
第三十條
第八項或
第三十一條
規定申請廢止特許實施品種權者,申請人應載明廢止之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5條
看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