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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品種權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植物種類、學名及品種名稱。 二、申請人之國籍、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育種者之姓名、住、居所。 四、有委任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聲明事項。 六、檢附之文件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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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