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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助理之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地方檢察署亦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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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