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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 第10條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第10條
被告在法院檢察處所在地無法覓保,經准許在鄉區覓保者,得由承辦檢察 官以電話或以書面囑託該管警察機關,就近辦理對保手續,並將電話囑託 情形,記載於電話查保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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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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