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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第18條

被告經承辦檢察官准予具保或責付後,如於辦公時間外或例假日覓妥具保 人或受責付人時,應由值日檢察官負責審查,並辦理釋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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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