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 第17條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第17條
前條辦理程序單分由左列人員記載: 一 日期至檢察官命具保、責付之時間 (採二十四小時) 各欄,由紀錄 書記官或法警長記載。 二 分配法警查保時間欄,由法警長記載。 三 法警查保完畢時間欄,由查保法警記載並簽名或蓋章。 四 被告保外時間欄,由候保室值勤法警或查保法警記載並簽名或蓋章 。 五 檢察官批保時間欄及書記官交付釋票時間等欄,由書記官記載。 ( 看守所收受釋票時間,可依據釋票登記簿上看守所簽收人員之簽收 時間記載)。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6條
看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