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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第17條

前條辦理程序單分由左列人員記載:  一 日期至檢察官命具保、責付之時間 (採二十四小時) 各欄,由紀錄 書記官或法警長記載。  二 分配法警查保時間欄,由法警長記載。  三 法警查保完畢時間欄,由查保法警記載並簽名或蓋章。  四 被告保外時間欄,由候保室值勤法警或查保法警記載並簽名或蓋章    。  五 檢察官批保時間欄及書記官交付釋票時間等欄,由書記官記載。 (    看守所收受釋票時間,可依據釋票登記簿上看守所簽收人員之簽收 時間記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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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