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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第21條

奉派辦理具保責付手續之人員,不得藉故刁難、拖延、需索,或接受招待 、餽贈,或將被告帶至其他處所辦理與覓保,責付無關之事件,違者從嚴 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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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