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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第6條

被告不能當場辦理具保或責付手續者,應准借用電話或以其他方法通知其 住、居於法院檢察處所在地願為具保或受責付之人,攜帶必需之身分證、 營業執照及繳納稅捐等證明文件,逕向承辦書記官辦理具保或責付手續。 羈押於看守所之被告,經命具保或責付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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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