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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第8條

被告當日未能覓得具保人或受責付人者,應由承辦書記官制作「具保責付 處理紀錄單」 (格式如附件 (四) ) ,將檢察官所命具保責付情形記明, 交付被告或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收執,俾其得持單至法警室續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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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