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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第3條

被告經檢察官命責付者,應由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 人出具受責付證書,載明如經傳喚願負責被告隨時到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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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