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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 第15條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第15條
法警室應備置具保商舖 (或殷實之人) 稽核登記卡 (格式如附件 (六) ) ,以備隨時稽查。如發現有經常人在法院或檢察處具保情事應報告檢察官 ,拒絕其保證,並應查究其有無包攬訴訟或招搖撞騙之不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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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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