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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第9條

被告未能照指定之保證金額覓得妥保時,除適用前條規定辦理外,檢察官 得視案情酌減其保證金額,命再繼續覓保,或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 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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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