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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第19條

法警室應備置被告具保、責付登記簿,按日將具保、責付被告之案號、案 由、姓名登載,報經法院檢察處書記官長轉陳首席檢察官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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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