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 第11條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1條

聲請人曾經任免委員會審查合格,尚未喪失遴任資格者,不得再次聲請遴任。 違反前項情形者,司法院得駁回其聲請。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