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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3條

職前研習分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基礎訓練由法官學院自行或委託辦理;實務訓練由法官學院委託地方法院、地區公證人公會或民間公證人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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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