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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 第22條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2條
實務訓練指導公證人之資格如下: 一、連續執行公證職務二年以上而未曾退職或受停職、免職、撤職或除名處分。 二、其通曉外文能力,經核定為英文第二級以上。 三、得辦理公證及認證事務。 每位指導公證人同一時期指導訓練之學習公證人不得逾五人。 法院公證人任指導公證人期間,得報支加班費。但每天不得超過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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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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