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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4條

學習公證人完成實務訓練時,應繳交公證書及認證書習作各二十件。但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遴任為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者,應繳交認證書習作十件。 指導公證人應依實習期間表現及習作,評定其實務訓練成績陳報法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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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