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 第20條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0條
法官學院應於職前研習開始後,將學習公證人名冊陳報司法院;其委託其他單位辦理者,亦同。 有
第十七條
第一項所定情形者,法官學院應陳報司法院。 學習公證人於經發給公證人遴任證書後,未於
第八條
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期間內或未於
第八條
第四項所定期滿前聲請登錄,或依
第八條
第五項、
第十七條
規定註銷遴任資格者,追繳其參加職前研習期間之費用。但職前研習期間發生重大事故而離訓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9條
看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全文
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