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 第14條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4條

經任免委員會審查合格而參加職前研習者,於職前研習期間為學習公證人。 免經職前研習者,得聲請參加職前研習。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