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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 第19條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9條
法官學院應擬訂每期職前研習計畫,並得視聲請參加研習者之實際需要,徵求地區公證人公會、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律師全聯會或各地方律師公會意見,訂定課程內容及時數,陳報司法院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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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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