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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 第18條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8條
學習公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辦理實務訓練之機構應即陳報法官學院,法官學院認必要時,得施以退訓之處分: 一、實務訓練期間請假時數逾實務訓練期間四分之一或無正當理由曠課。 二、不服從指導公證人之指導,情節重大。 三、品德、操守有嚴重損及司法信譽或有不足勝任公證人之具體事實。 四、其他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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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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