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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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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31條
職務評定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職務評定之更正或變更,得填具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司法院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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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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